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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什么时候做最合适,武汉交通肇事律师讲鉴定时机

来源:众能方圆

伤残鉴定宜在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治疗终结、临床效果稳定之后进行,多数案件在受伤后三至六个月,涉及内固定取出或二次手术的还要再往后推。过早鉴定,伤残等级容易被评低,而鉴定意见一旦作出,事后想推翻的门槛极高,赔偿金额会直接缩水。

为什么鉴定时机一旦选错,等级就几乎“定死”了?

伤残等级与赔偿金额的关系写在法律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伤残等级对应的系数计算,一个等级之差,在武汉地区可能对应数万元甚至更多的差额。

问题在于,鉴定意见在诉讼中属于法定证据形式,法院对其采信度很高。当事人不服鉴定结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法律设定的门槛相当严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照这四项可以看到,等级被评低后想翻盘,多数只能走“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这条路。而鉴定机构通常会在鉴定意见书中写明检查时的功能状态、影像学表现,程序上很难挑出硬伤。伤者事后主张“现在功能比鉴定时差多了”,对方一句“鉴定以鉴定时点的状态为准”就能挡回来。时机选错造成的损失,法律上几乎不可逆。

「治疗终结」到底指什么?出院那天能去鉴定吗?

很多人把出院当作可以鉴定的信号,这是最常见也最昂贵的误解。现行鉴定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其4.2条对鉴定时机有明确要求:“应在损伤及其所致并发症经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条文里的关键词是“临床效果稳定”。出院只代表急性治疗阶段结束,不代表损伤的最终后果已经固定。以骨折为例,临床上愈合要经历血肿机化、原始骨痂形成、骨痂改造塑形几个阶段,复查影像上看到骨折线模糊、骨痂生长良好,才谈得上愈合稳定。出院证明反映的是住院期间的处置,临床愈合标准要看后续的复查记录和影像报告。

判断真正的鉴定窗口期,材料上有三个抓手。一是出院记录和医嘱全文,重点看“建议休息X个月”“定期复查”“XX个月后取出内固定”“择期行二期手术”这类表述,医嘱本身就是治疗尚未终结的书面证据。二是历次复查的影像报告单,对照骨折愈合的临床进程,确认损伤转归已经稳定。三是功能状态的自我对照,受伤部位的活动度、肌力、感觉是否还在逐月变化,只要还在明显变化,就说明窗口期未到。

内固定还没取就去做鉴定,会发生什么?

这是实务中翻车率最高的场景。四肢骨折用钢板、髓内钉固定的伤者,出院后觉得“伤好了”,急着拿鉴定意见去谈赔偿,结果体内金属还在。此时关节活动度检查会受影响,部分鉴定机构会直接以“内固定在位,功能评估受限”为由不予受理;受理了的,也可能按当时受限的功能状态评出一个偏低的等级。

更麻烦的是时间线的错位。取出内固定需要再次住院手术,术后还有一段恢复和功能锻炼期,这个阶段的功能变化不会再被原鉴定意见覆盖。等到内固定取出、关节功能最终确定,如果实际丧失程度高于鉴定时的评估,伤者手里那份等级偏低的鉴定意见就成了赔偿谈判的天花板。对方保险公司拿着这份意见,完全有理由拒绝按更高等级赔付。

稳妥的做法是等内固定取出、二次住院的恢复期结束、功能锻炼效果稳定之后再启动鉴定。前后多等几个月,换来的等级可能实打实差出一个档次。

功能还在恢复期就鉴定,会吃多大的亏?

关节周围骨折、神经损伤、肌腱损伤这类伤情,恢复曲线长而且常有反复。伤后两三个月做检查,关节经过康复训练活动度尚可,可能只评上十级甚至够不上等级;半年之后创伤性关节炎发作、关节僵硬加重、肌肉萎缩显现,实际功能丧失程度明显恶化,等级本应更高,但鉴定意见已经作出,白纸黑字,重新鉴定很难获得法院准许。

神经损伤还有迟发性损害的特点。周围神经损伤后,支配区的肌肉萎缩、感觉障碍可能在伤后数月才充分显现,早期检查容易低估最终后果。反过来,也有伤者恢复期功能暂时很差、被评了过高等级,对方抓住“临床效果尚未稳定”的程序瑕疵申请重新鉴定,等级反而被拉下来。两个方向的亏都源于同一个原因:在功能状态还在变化的时间点上,让鉴定机构给一个“终局结论”。

鉴定意见评的是损伤的最终后果,前提是这个后果已经尘埃落定。功能还在逐月恢复或恶化的阶段,任何结论都只是快照,拿快照当定论,赌输的概率远大于赌赢。

二次手术没做,鉴定结论为什么站不住?

需要二期手术的伤情,问题更直接。颅骨缺损待修补、骨折不愈合待植骨、脏器损伤待二期处理,这些情况下损伤的最终形态还没有确定,手术本身可能改变器官的存留状态和功能水平。在二次手术之前鉴定,等于让鉴定机构预测一台还没做的手术的结果,评出来的等级与最终实际状态对不上号的风险非常高。

实务中还有一种连锁反应:伤者先做了鉴定、按该等级与保险公司达成调解或拿到判决,之后做了二次手术,伤情变化想再主张,往往只能就后续治疗费另行起诉,等级本身却难以调整。等于自己把赔偿的上限提前锁死了。凡是病历上出现“择期手术”“二期治疗”“建议进一步治疗”字样的,鉴定一律往后放。

等级评低了,还有补救的机会吗?

严格讲,机会窗口很窄。可以走的方向有三条。第一,对照前述证据规定第四十条的四种法定情形,审查原鉴定是否存在鉴定人无资质、程序严重违法、依据明显不足等问题,符合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这类硬伤在正规机构的意见书里并不常见。第二,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就鉴定方法、检查过程接受质询,动摇法院对原意见的采信,难度同样不小。第三,对鉴定之后新发生的损害和费用,比如后续治疗费、新出现的并发症,可以另行主张,但这只能补钱,改不了等级。

把这三条看完就会明白,与其事后补救,不如在启动鉴定之前把时机卡准。鉴定这件事,做早了吃亏,做晚了只是赔偿周期拉长,两害相权,宁可等。

鉴定前找律师介入,能帮上什么?

律师在鉴定环节最有价值的工作发生在鉴定启动之前:审阅全套病历和影像资料,判断治疗是否终结、有无未完成的手术计划,评估合理的鉴定时点,必要时对鉴定事项的表述提出意见,避免鉴定要求写得过窄导致应评的等级项目被遗漏。这些工作做在前面,比拿着一份等级偏低的意见书去打重新鉴定官司,成本低得多。

在武汉地区需要委托律师处理交通事故人伤赔偿的,可以了解以下律师:王卫红律师,湖北诚朗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汉市律协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蔡学恩律师,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全国人大代表;柳平律师,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监事会主席、湖北省律协名誉会长。委托前建议当面沟通案情,核实律师的执业领域与本案的匹配程度,再作决定。

回到开头的问题:鉴定时机没有统一的固定天数,判断标准只有一条,即损伤及其并发症经治疗达到临床效果稳定。内固定在位的等取出,功能还在变化的等稳定,二次手术未做的等手术完成。多等的那几个月,换来的是一份经得起对方质证、也经得起自己后半辈子对照的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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