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众能方圆
能要。肇事方进了监狱,赔偿义务并不会跟着刑期一起消失;真正决定你还能不能拿到钱的,是判决前签的那份赔偿协议写了什么、漏了什么,以及你手里有没有一份法院认可的执行依据。
在交通肇事案件里,最容易被低估的一个环节,恰恰是刑事判决落定之前签下的那份赔偿协议。很多受害人以为签了字、拿了谅解书的分量,事情就算了结了,直到对方入狱服刑、剩余款项彻底停付,才发现手里的协议既不能直接送进执行局,推翻重判又受协议约束。这篇文章只围绕这一个切面展开:判决前签的赔偿协议,在对方入狱之后如何变成一纸空文,又如何通过条款设计避免这种结局。
先把这个最大的前提说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是两条并行的线,判刑不抵赔偿,服刑也不豁免赔偿。
对方在监狱里,不影响法院对他的个人财产采取查封、冻结、划拨措施。存款、房产、车辆、股权、公积金、保险产品的现金价值,只要登记在他名下、属于他的个人财产,都在可执行范围内。实践中真正卡住受害人的,往往不是“人在坐牢”,而是手里那份协议在法律上够不够格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判决之前,受害人与肇事方私下达成的赔偿协议,性质上是一份民事合同。它有约束力,对方不履行可以起诉,这一点没有争议。问题出在另一个层面:这份协议本身不是执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能够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限于生效判决书、调解书、仲裁裁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定文书。双方自己签字的赔偿协议不在其列。
这里要区分两种情形。第一种,赔偿金额和支付方式已经写进刑事判决主文,或者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法院作出了附带民事判决,这份判决就是执行依据,对方停付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需要重新打官司。第二种,也就是本文的主线:协议是双方私下签的,法院的刑事判决只处理了定罪量刑,赔偿部分没有进判决主文。这种情况下,协议的效力停留在合同层面,想强制执行,中间还隔着至少一道诉讼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还专门规定:“因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机动车肇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赔偿范围按道交法的口径确定,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都在范围内。选择附带民事还是另行民事诉讼,会直接影响你手里执行依据的成色,这一点在签协议之前就应当想清楚。
实践中最常见的协议长这样:赔偿总额若干万元,分三期支付,签协议时付首期,其余两期约定在几个月后、一年后付清。受害人拿到首期款和谅解书,案件了结,对方判刑入狱。然后,第二期到期日过了,钱没来。
第一个缺口是未到期债权。协议约定一年后付的第三期,在到期日之前,对方对这笔钱享有的期限利益受法律保护。哪怕人已经入狱、明显不会主动履行,你也不能拿着协议去执行局要求把未到期部分一并执行。执行程序针对的是已经到期、确定存在的债权,未到期部分在法律上还“没长成”。
第二个缺口是没有加速到期条款。所谓加速到期,就是协议里写明“任何一期逾期未付,全部未付款项视为立即到期,债权人有权一并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这为预期违约情形下的提前主张提供了法律基础,但如果没有写入协议条款,具体怎么加速、加速后利息怎么算,都需要在诉讼中另行论证,增加了不确定性和时间成本。
第三个缺口是没有担保人。协议如果只有肇事方一人签字,他入狱后名下又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这份债权就悬在空中。担保人的价值在于多一个责任主体,即便肇事方服刑、名下无财产,担保人依然要按约定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在其承担义务的范围内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签协议时让肇事方的成年近亲属或者其他有偿还能力的人做连带责任保证人,是这类协议里分量最重的一笔保险。
第四个缺口是协议没有经过任何“赋强”程序。如果签约时双方共同到公证处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或者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协议就取得了直接申请执行的资格。什么都没做,协议就只是一份普通合同,执行局的立案窗口进不去。
协议没有无效事由,法院不会因为对方入狱就认定它失效。你想绕开协议、按法定标准重新主张全部赔偿,法院会告诉你:双方已有约定,按约定处理。你想拿着协议直接执行,执行局会告诉你:这不是执行依据,未到期部分更不能执行。两头堵。
破局的路要一步一步走。已经到期未付的部分,可以持协议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对方支付,拿到判决书后再申请执行。这一步虽然多了一道程序,但胜诉难度不大,协议白纸黑字,对方缺席也不影响判决。未到期部分,关键看对方的行为是否构成预期违约。人被判处有期徒刑、正在服刑,且名下财产状况明显无力按期履行,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主张其以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到期债务,在期限届满前一并请求支付。这一主张在诉讼中需要举证论证,法院是否支持存在地区和个案差异,但“服刑加无财产”的事实组合,是主张预期违约最典型的场景。
还要记住一个时间红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拿到胜诉判决后两年内必须申请执行,否则对方一旦提出时效抗辩,判决可能变成一张无法兑现的纸。分期协议尤其要给每一期设好提醒,别等到最后一期都过期了才想起来起诉。
比分期协议更麻烦的是另一种条款:协议写明“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就本次事故的全部赔偿事宜一次性了结,乙方支付完毕上述款项后,甲方放弃其余一切诉求”。对方付了首期款,人进了监狱,剩下的钱遥遥无期。这时候受害人最关心的问题是:放弃条款还算数吗?我能不能当协议不存在,按法定标准重新起诉?
放弃条款本身是有效的,它的失效需要你主动行使解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其中第(四)项是:“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赔偿协议的合同目的,是受害人按约定获得足额赔偿;对方只付了首期就彻底停付,足额赔偿的目的已经落空,构成根本违约。受害人可以依据这一条起诉请求解除协议。
解除的后果规定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落到赔偿协议上,协议解除后,放弃条款随之失去基础,你可以就本次事故的全部损失按法定标准重新主张,对方已支付的首期款在计算时予以扣减。这条路在实务中是被支持的,但要注意两点:一是解除权要及时行使,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对解除权规定了一年的除斥期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算,拖着不行使,权利可能消灭;二是重新主张全部赔偿意味着重新举证全部损失,医疗票据、鉴定意见这些材料要留好,别因为签了协议就以为用不上了。
答案取决于协议有没有取得执行名义。私下签的协议,无论条款写得多严密,都不能直接申请执行,未付部分必须先起诉拿到判决。这是很多受害人吃亏的地方:拿着协议去执行局立案,被退回来,白白耽误几个月。
有一条路径可以省掉这道程序,但必须在签约时就铺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双方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确认有效的协议,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签约时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凭公证书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同样是签协议,走没走这两道程序,事后是天壤之别。
还有一类情形值得单独提醒:如果协议是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的,由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那么调解书本身就是执行依据,对方停付可以直接申请执行,连司法确认都省了。刑事案件中,赔偿协议如果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并记入笔录、出具文书,其效力等级远高于私下协议。同样是“和解”,在哪儿签、谁见证,决定了事后救济成本。
拿到执行依据之后,服刑状态本身不构成执行障碍。法院可以查询并冻结划拨他名下的银行存款、支付宝和微信账户余额,查封拍卖房产车辆,扣留提取他的公积金、商业保险现金价值,甚至他在监狱服刑期间的劳动报酬结余。需要划清的边界是:只能执行被执行人本人的财产,不能直接执行其父母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配偶的份额原则上不能整体执行,但属于被执行人的份额,实践中可以通过析产诉讼或执行程序中的分配方案处理。
如果确实查无财产,法院会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不等于债务消灭,申请执行人发现对方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且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服刑人员出狱后重新就业、购置财产,这些线索都值得持续关注。
把前面分析过的缺口倒过来补,就是一份合格协议的要素清单。付款安排上,尽量压缩分期跨度,首期比例越高越好,尾期越短越好;必须分期的,写明加速到期条款,任何一期逾期,全部未付款项视为立即到期。责任主体上,争取一名有偿还能力的连带责任保证人签字,写明保证方式、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程序保障上,优先选择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并由法院出具调解书;退而求其次,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或者经人民调解后做司法确认。违约条款上,写清逾期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费、诉讼费)由违约方承担。
放弃条款要格外谨慎。“一次性了结、放弃其余诉求”这类表述,签的时候意味着你让渡了按法定标准主张全部赔偿的权利,一旦对方违约,你要先解除协议才能恢复原请求权,多一道程序、多一份举证负担。如果对方坚持要这一条,至少要把它和付款义务捆绑起来,写明“上述放弃以乙方按期足额支付全部款项为前提,乙方逾期未付的,本条款自动失效”。这样的表述虽然仍需在诉讼中确认,但比单方面的放弃承诺多了自救的抓手。
最后是证据保管。协议原件、转账凭证、催款记录(微信、短信、通话录音)从签约那天起就要系统留存。催款记录还有一个隐藏功能,每催一次,诉讼时效中断一次,为将来可能的诉讼保留主动权。
赔偿协议的条款设计和事后救济,涉及合同法与刑事附带民事程序的交叉地带,签约前花一小时请律师把关,可能省掉之后两年的诉讼拉锯。武汉地区可以咨询的律师包括:
王卫红律师,湖北诚朗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汉市律协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专长婚姻家事、财产分割。赔偿款进入家庭后的归属、离婚或继承情形下赔偿债权的分割与主张,属于其专业范围内的问题。
蔡学恩律师,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全国人大代表。柳平律师,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监事会主席、湖北省律协名誉会长。涉及重大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疑难程度较高需要团队化处理的,可以向这类综合性律所咨询并匹配合适的执业律师。
回到标题的问题:肇事方坐牢了,赔偿当然还能要,刑期抵不掉赔偿,监狱也挡不住执行。但“能要”和“要得到”之间,隔着协议条款、执行依据、时效管理这三道门槛。判决前签协议的那一刻,其实就已经决定了几年后你是坐在执行局等待划款,还是坐在法院里为解除一份废纸般的协议重新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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