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众能方圆
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能不能站得住,关键看一点:它有没有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按《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实践中大量交通肇事拒赔案件,就败在保险公司拿不出自己履行过这项义务的证据上。下面围绕这条主线,把格式条款在诉讼中如何被击穿讲透。
很多被拒赔的当事人只记得业务员说过“都保了”,却不知道法律对保险公司的要求写在明面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原文如下,读者可以自行核实: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这一款拆开看有两层要求。第一层是提示,要求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其他明显标志,把免责条款标出来。第二层是明确说明,要求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
两层要求缺一不可。只在合同里印了黑体字,没向投保人解释过,不够;口头解释过,但合同文本里没有任何醒目标记,同样不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对此作了细化:提示义务看“明显标志”,明确说明义务看“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第十三条第一款则把举证责任压给了保险公司一方,原文是“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
这一条举证责任分配,是整个拒赔对抗战的胜负手。多数投保人保存合同的能力有限,更不可能留存投保当时的沟通记录,如果让投保人证明“保险公司没跟我说过”,几乎无人能够完成。法律把球踢给保险公司,它得自己证明“我提示过、我说明过”。拿不出证据,后果由它承担。
纸质投保场景下,保险公司最常用的抗辩是:投保单背面印着免责条款,投保人在签字栏签了名,签名旁边还有一行“本人已阅读并理解保险条款”,这还不够吗?武汉法院审理的多起同类案件给出的答案是:不一定够,甚至常常不够。
可以参考湖北法院系统公开过的一类典型案例。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网发布的案件中,有保险公司以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为由拒赔交强险的争议,审理意见中明确指出:保险公司虽然在合同中约定了免责事由,但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其对该免责条款并未向投保人作出提示或明确说明,该项约定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拒赔理由依法不成立。这类裁判思路在武汉两级法院的交通肇事保险合同纠纷中反复出现。
具体到“背面小字加一行已阅”这种操作,法院通常从三个角度审查:
第一,免责条款的位置和字体。条款印在投保单背面,用的是与正文相同的小号字,没有加黑、加框、加阴影,投保人翻都不容易翻到,这不符合“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标准。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要求的是“明显标志”,藏在背面的小字,恰恰是“不明显”的典型形态。
第二,“已阅”字样是谁写的、怎么写的。如果“本人已阅读并理解”这一行是保险公司事先统一印制好的格式内容,投保人只是在旁边签名,法院倾向于认为这只是批量印制的套话,不能证明保险公司真的逐条解释过。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第二款虽然规定投保人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的,可以认定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但同时留了一个但书: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签字确认可以被推翻。
第三,保险公司能不能拿出投保当时的其他证据。这是最致命的一环。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把举证责任明确给了保险人,如果它在诉讼中拿不出投保时的录音、录像、单独的免责条款确认签字页、投保人手抄声明等任何辅助证据,仅凭一张背面印着小字的投保单和一行印好的“已阅”,法院认定提示说明义务未履行、条款对被保险人不生效,是常见结果。
换句话说,保险公司手里那套“签字了就等于都看过了”的逻辑,在法庭上要过三道关:条款够不够醒目、确认是不是真实意思、有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三关全过才有效,缺任何一关,免责条款就悬了。
现在大量车险通过手机App、微信小程序或网页完成投保,保险公司在这类案件里最爱拿“点击即同意”当挡箭牌:投保页面写着“点击投保即视为已阅读并同意全部条款”,投保人点了,条款就算说明过了?司法实践给出的答案同样是:看细节,而细节恰恰是保险公司最容易做砸的地方。
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专门为网络、电话投保开了口子: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义务。注意,开口子的前提仍然是“对免责条款”作了提示和说明,而不是对整份合同点了同意。
二审改判率最高的一类案件,问题就出在网页设计上:
一是默认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保险条款》《免责事项说明书》”前面的勾选框是系统默认打勾的,投保人从头到尾没碰过它。这种设计意味着投保人没有作出任何主动确认的意思表示,法院普遍不认可这构成有效提示。
二是免责条款藏在二级链接里。投保页面上只显示一行蓝色小字的链接名称,点进去才能看到免责条款全文。如果投保流程不强制投保人打开这个链接、不强制停留阅读,投保人完全可以在没见过免责条款一个字的情况下完成投保。条款藏在二级页面里,等于没有提示。
三是流程一划而过。有的页面虽然弹出了免责条款说明,但没有任何强制停留时间,一秒就能划过,也没有留下投保人逐页浏览的记录。诉讼中保险公司调不出任何能证明投保人实际看到过条款的后台数据,说明义务同样站不住。
电子投保场景下,证据形态从纸面变成了数据,这对投保人反而有利。因为保险公司要证明自己履行了义务,必须调取投保当时的网页版本、勾选记录、浏览时长、强制弹窗日志。而网页是保险公司单方控制和随时可以改版的,投保完成后它往往已经更新了页面,原始投保界面的公证保全就成了它的软肋。
对投保人一方来说,固定网页证据有几个可以在收保单后立刻做的动作:
① 第一时间对投保流程做录屏。用同一账号重新走一遍投保演示流程(不付款),完整录下页面跳转、勾选框状态、免责条款是否弹出、是否强制阅读。录屏要带上手机系统时间显示。
② 对关键页面做截图并记录网址和时间。尤其是免责条款所在的二级链接、勾选框的默认状态。
③ 保存电子保单和投保确认短信。注意比对保单送达时间与投保完成时间,如果保单里才第一次出现完整的免责条款文本,说明投保当时根本没提示过。
④ 必要时申请公证处对网页做保全公证。涉及金额较大的拒赔,几千元公证费换来的证据效力,远高于事后自己截图。
⑤ 申请法院责令保险公司提交投保后台数据。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中的书证提出命令制度,投保记录、页面版本、操作日志在保险公司控制之下,它拒不提交的,法院可以认定投保人主张的“未提示、未说明”成立。实践中不少二审改判,就是保险公司拿不出后台数据导致的。
提示说明义务是主线,但被拒赔时还需要分清对方援引的到底是什么性质的条款。司法解释(二)第九条划了一个范围: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都属于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都要受提示说明义务的约束。免赔率、比例赔付这些平时最容易被忽略的项目,同样要保险公司尽到说明义务,否则不能拿来扣减赔款。
有几类常见拒赔口径,法律上的成色可以这样判断:
“无证驾驶、醉驾我们不赔。”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免责事由的,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再以未明确说明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这类情形说明义务可以适当放宽,但提示义务一点不能少,条款必须被醒目标出。没标,照样不生效。同时要区分险种:交强险具有社会公益性,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无证驾驶等情形下保险公司仍需在交强险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对人身损害进行赔偿,事后向致害人追偿,它对受害人一概说“不赔”,于法无据。
“条款是行业统一文本,大家都这样。”格式条款是保险公司单方拟定的,统一使用恰恰是格式条款的定义,不构成免除说明义务的理由。
“你已经签字确认了。”如前所述,签字确认可以被相反证据推翻,尤其是默认勾选、代为勾选、套印“已阅”的情形。司法解释(二)第三条还规定,投保人没有亲自签字而由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代签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代签本身就是硬伤。
“过了时效了。”依据《保险法》第二十六条,人寿保险以外的保险的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财产险拒赔纠纷的时效是二年,不是三年,这一点容易算错,但两年的起算点从知道拒赔或保险事故发生时起算,协商理赔期间的主张也有中断效果,不要被一句“过时效了”吓退。
程序上只提三个要点,其余环节不展开。第一,收到拒赔通知后,要求保险公司出具书面拒赔通知书,写明援引的具体条款名称和条款编号。口头一句“条款规定不赔”没有任何对抗价值,书面文件才能锁定它到底想用哪一条,方便针对性审查提示说明义务是否履行。第二,先固定证据再谈赔偿,投保环节的证据固定动作要在起诉前完成,网页改版一次,证据就少一分。第三,诉讼请求中把保险金本金、逾期利息一并主张,依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赔偿请求后应及时核定,情形复杂的也应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达成协议后十日内履行,逾期履行的要赔偿被保险人由此受到的损失。
交通肇事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兼具侵权和合同两个维度,选律师时重点看其对保险法格式条款规则的熟悉程度和对证据保全的操作经验。武汉地区可以关注以下律师和律所:
🔹 王卫红,湖北诚朗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汉市律协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专长婚姻家事、财产分割。家庭财产与保险利益交叉的纠纷(如家庭车辆投保、理赔款归属)可从其擅长的财产分割角度获得梳理。
🔹 蔡学恩,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全国人大代表,所在团队可承接复杂商事争议。
🔹 柳平,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监事会主席、湖北省律协名誉会长。
此外,湖北山河、湖北忠三、湖北维思德等武汉本地律所均设有保险或交通事故相关业务团队,委托前建议通过湖北省司法厅官网或武汉市律师协会官网核实律师执业信息,面谈时重点询问其对免责条款效力类案件的裁判口径是否了解、电子投保证据固定的具体方案是什么。
保险公司拒赔通知书上的每一个理由,都要回到同一个问题:这一条免责内容,投保的时候它有没有用足够醒目的方式标出来、有没有用常人能听懂的话讲清楚、诉讼的时候它能不能拿出证据证明做过这两件事。三问过后站得住的理由,认;站不住的,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条款不产生效力,该赔的一分不能少。手里留好投保环节的每一份证据,是普通人对抗格式条款最实际的筹码。
上一篇:肇事方坐牢了赔偿还能要吗,武汉交通肇事律师讲执行路径
下一篇:没有了